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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行业动态

江苏仲裁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3-09-04 16:25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总结全省仲裁机构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举措,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从全省仲裁机构2022年以来审结的涉民企、侨企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十大典型仲裁案例,现予以发布。

 

  1、苏州仲裁委《仲裁公正高效化解涉外合同争议》

  2、南通仲裁委《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高效化解船舶碰幢纠纷》

  3、扬州仲裁委《盘活低效用地 实现政企双赢》

  4、南京仲裁委《准确定性合同关系 鼓励技术成果转化》

  5、常州仲裁委《灵活运用调解 助力新能源企业纾困解难》

  6、盐城仲裁委《建设单位怠于验收致长期未结算 仲裁高效解纠纷》

  7、南京仲裁委《破解跨境游合同履约僵局》

  8、连云港仲裁委《“裁调”结合 维护侨企权益》

  9、无锡仲裁委《准确厘定自物抵押 助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10、泰州仲裁委《依法维护主播经济新业态有序发展》

 

 

  案例1

  申请人美国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美国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4500万份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协议中包含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争议的仲裁条款。后双方产生争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80万美元货款、赔偿其利息与律师费损失。被申请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系以双方返还货款之新合意为基础,有别于原《销售协议》项下的争议,故苏州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销售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至苏州仲裁委,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国法律。根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调整或达成还款协议等相关安排,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及适用范围,因此,苏州仲裁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后,便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继续履行《销售协议》,自提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仲裁庭经多次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80万美元货款并承担律师费,同时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申请用汇手续。

  典型意义

  仲裁是国际首选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我省涉外仲裁资源丰富,涉外仲裁案件逐年增加。本案中,一方为外国法人,一方为民营企业。仲裁机构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案件管辖权是解决仲裁争议的前提,庭审中,仲裁庭认真贯彻“以和为贵 和谐仲裁”的理念,给予双方充分的陈述机会和完善的程序保障,管辖决定说理充分,获得了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独立、公正处理纠纷的认同,打消了企业在涉外争议中维权的各种顾虑,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展现了我省仲裁机构独立、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案例2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船舶碰撞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为启东市吕四港区从事货运的民营海运企业。2022年10月,A公司所有的A轮与B公司所有的B轮在启东沿海发生碰撞,两艘船只造成不同程度损坏,未有人员伤亡。海事局对事故调查后认定,A轮当班人员无证驾驶,未使用安全航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B轮当班人员亦存在无证驾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两家公司总损失高达4000万余元,双方对各自的损失如何赔偿持有争议,因涉及公司名誉,各方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在了解到南通仲裁委在吕四设有海商海事仲裁中心后,双方补充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南通仲裁委。南通仲裁委迅速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了海商海事类独任仲裁员,并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免除程序性文件的送达手续。仲裁庭在吕四海商海事仲裁中心组织庭审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通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按调解书规定于当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海商海事案件一直以来以程序多、时间久长期困扰海运企业。南通仲裁委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征询企业法律需求,争取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于2021年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海商海事仲裁中心--吕四海商海事仲裁中心。中心在吕四港镇渔政大厅设置办公室及仲裁庭,就近处理当事人争议。该案的处理方式充分发挥了仲裁制度程序灵活、方便快捷、保守秘密的优势,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协商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并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独任仲裁员作为海商海事行业专家,在高效的组织审理后,迅速厘清双方权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3

  申请人某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某电子厂投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某外资电子厂于2010年先后签订了《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人将其代建不动产办理至被申请人名下供其生产经营,并承诺在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补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贴2000万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没有按约支付相应的租金,又没有充分利用代建不动产,导致厂房空置、部分土地荒芜,政府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支付2000万补贴款。双方于2022年8月24日签订《承诺书》,被申请人承诺无偿退还代建不动产,配合土地产权变更等工作,但此后因故未履行。2022年底,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所欠租金2869万元,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补贴2000万元及其开发建设厂房等费用866万元。仲裁庭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案涉建筑进行评估,确定案涉土地总租金为2869万元,被申请人投资建筑物价值为866万元。经审理,仲裁庭认定双方互负义务,对当事各方的请求及反请求分别予以支持,在债务相抵后,由申请人收回案涉土地及地上不动产建筑,并重新进行招商。

  典型意义

  本案关系到闲置低效土地的二次利用,也关系到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案件通过审理投资合同纠纷,使得申请人以近乎“零成本”的代价收回闲置土地,以最快效率盘活了闲置低效用地;被申请人则清偿了合同债务,得以继续良性发展,充分发挥了仲裁在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4

  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就合作进行某新型农药的领证申报、生产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作为生产该新型农药所需原药唯一生产商和供货商,负责提供领证必需的原药产品来源证明;被申请人五年内必须全部使用申请人生产的原药产品作为新型农药的原材料。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农药原药来源证明,被申请人获得了该农药新产品的登记证。后申请人在市场上购买到被申请人生产的该农药,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向申请人购买过该农药的原料。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约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权利。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技术产品的市场合作关系,对申请人而言,是对于原药这种技术产品转化利益的期待。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向申请人采购原药,使得申请人订立该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构成根本违约,对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及主张违约金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典型意义

  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南京仲裁委积极打造知识产权仲裁优选地,2022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93件,列全国首位。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仲裁对创新发展战略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鼓励,对于如何发挥仲裁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5

  申请人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四川某科技股份公司和被申请人江苏某科技公司就A项目签订多份合同,总价2590万元,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提供设备。2022年12月,双方签订《A项目终验收纪要》,明确设备通过验收。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货款合计1521万元,剩余款项近1000万元未支付。故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项目也发生纠纷,申请人同样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489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仲裁庭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均有快速、妥善解决纠纷的需求,特别是被申请人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有重大项目尚在实施中。征询双方同意后对两案合并审理。经过多轮调解,两案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被申请人分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仲裁庭经过A项目案件庭审后了解到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意愿,申请人希望尽快回款,被申请人希望案涉重大项目继续推进。仲裁庭充分发挥“裁”“调”职能,灵活运用仲裁程序,一方面为申请人获得货款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保障,另一方面也缓解了被申请人资金压力,确保案件不影响被申请人融资,使被申请人的重点项目得以按时推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两案的一揽子解决,保障企业轻装上阵。

 

  案例6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某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某单位签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案涉某地改造工程。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完成交工验收,被申请人应在2018年2月2日即完成竣工验收。但案涉工程实际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因被申请人怠于组织竣工验收和履行审计结算工程款的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结算并领取工程价款。盐城仲裁委受理该案后,指定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迅速作出裁决,从受理立案到作出裁决仅用四个月,裁决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并促成当事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和金额等达成共识,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起因在于被申请人怠于组织竣工验收,导致工程款拖欠长达四年之久。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了仲裁在解决民商事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仲裁的快捷高效,专家审理,一裁终局、注重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等优势特点,有力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7

  申请人越南某旅行社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旅行社出境游接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申请人江苏某旅行社联合国内其他六家旅游公司共同开发赴越南跨境旅游线路,由被申请人作为代表与申请人越南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在中国境内组织成型的旅游团交由境外的申请人接待,被申请人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申请人需要先行向被申请人支付保证金。后双方合作到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被申请人则认为应当由中国境内的七家旅游公司共同返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后续尚有合作可能,搭建一条成熟的旅游线路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因此,建议双方从可期待利益最大化角度对待纠纷,并在开庭前搭建协商平台,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也找到了进一步合作的契机,申请人在开庭前提交了撤案申请书,仲裁庭同意了申请人的撤案申请后,按照仲裁规则退还了申请人一半的受理费。

  典型意义

  中国作为旅游大国,出境游市场火热,但伴随而来的是旅游纠纷的快速增长。2021年,司法部和国家文旅部在全国开展了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试点,南京仲裁委作为我省首批试点地区仲裁机构,组建了专门旅游仲裁中心,聘任专业了仲裁调解员,在旅游纠纷仲裁调解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案例8

  申请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区教育局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归国华侨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因与被申请人某区教育局就某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和移交问题发生争议,向连云港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补偿学校建设费用、学校拆迁安置费等。仲裁庭了解到,申请人因资金短缺,学校建设面临停滞,如无法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将严重影响学校建设进度,进而影响学校办学时间。同时,双方当事人也表示出调解的意愿。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连云港仲裁委与当地侨联积极沟通,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娘家人”的作用,做好当事人解释说理工作,经过多方施力、钝化矛盾、弥合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连云港仲裁委和市侨联协作联动的一次重要实践。案件的调解过程也促成了连云港市涉侨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站的设立。工作站创设“调解+仲裁”工作机制,采用专家参与调解、无争议事实固定、裁调对接联席会议等工作方法,对于事先未约定仲裁管辖的案件,由工作站根据当事人意愿,引入仲裁程序化解纠纷。该工作机制建立以来,连云港仲裁委已成功处理涉侨纠纷30余件,标的额达1.4亿元。

 

  案例9

  申请人天津某金租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天津某金租公司系一家全国知名的从事汽车租赁的融资租赁企业。2020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将自有货车出售给申请人,再将货车从申请人处租回,同时还约定货车所有权和其他权益转移至申请人。如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可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2020年11月至12月,申请人通过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融资款,张某签署《租赁物签收单》,确认已收到租赁物(货车),并完成了货车的验收等手续。因营运需要,被申请人与某物流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将货车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同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自第20期租金开始拖欠租金,且此后未再支付租金。申请人遂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所有。仲裁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是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仲裁机构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不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以优质高效的仲裁助力产业优化升级。本案的裁决,准确厘定自物抵押的性质,有效回应市场和企业诉求,为公正高效化解融资租赁领域争议,推动该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10

  申请人花客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等网络主播经纪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申请人花客公司先后与刘某等十五位被申请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由申请人作为其独家互联网演艺经纪公司,各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且每月直播时长不少于150小时。合同签订后,各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完成约定的直播时长,还联合申请人旗下主播跳槽至其他经纪公司。申请人因旗下主播大量单方面解约出走,导致日常直播活动无以为继。申请人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各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为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主播集体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应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主播承担的违约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协议履行情况、主播的知名度和平台流量以及公司投入、预期利益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酌定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最终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经纪合同、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定违约金。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直播逐步成为传播信息和数据的重要载体,催生出了一众以直播为主业的网络主播和其签约的经纪公司等新兴行业。经纪公司需提供包括专业培训、直播场所、硬件设备、打榜宣传等一系列辅助服务。为防止主播们违反合同约定、随意跳槽解约,经纪公司一般会约定高额违约金。在该案处理中,泰州仲裁委综合考虑双方权责、协议履行以及主播知名度、平台流量、公司投入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切实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对于推动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有积极意义。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