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废止)
作者:lyx 发布时间:2016-04-20 14:37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1、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比例 |
案件受理费 |
1000元以下部分 |
|
最低不少于100元 |
1001元至50000元 |
4%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
50001元至100000元 |
3% |
2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2% |
35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200001元至500000元 |
1.5% |
556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500001元至1000000元 |
1% |
10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0.5% |
150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仲裁案件受理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申请人请求事项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受理费。
2、仲裁案件处理收费办法:
处理费由申请人按受理费的10%~30%预付,其不足的部分按实际支出补缴。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3)咨询费、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用等;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