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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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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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无锡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无锡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1人,共16人组成,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副秘书长1-2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长换届。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前2个月,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协商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制作和送达、仲裁案件档案管理;

(二)负责仲裁员的联络;

(三)负责协助做好庭审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服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应及时报告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 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 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保存和整理好审理案件的所有文件、证据和材料,审理终结后交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来源;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无锡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本仲裁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届无锡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

 

第二届无锡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二届无锡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6月换届以来,在无锡市委、市政 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全体仲裁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化解社会经济矛盾、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开展了 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届委员会自组成以来,受案数量和标的额始终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截止到2012年3月底共受理案件7390件。特别是从2008年至今,年平均受案数 超千件,标的额年均超10亿元,在全国二百多家仲裁机构排名中多年名列前茅。2011年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首次组织的先进仲裁机构评选中被评为仲 裁工作先进单位。

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上届相比都有较大的发展,商品房、建设工程、租赁、借贷、合作等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另外在保 险、信托投资、国有土地出让、供用热力、委托等新领域合同纠纷有较大的拓展。这说明社会各界的仲裁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多年来仲裁制度的推广工作取得较好成 效。

(二)案件办理情况

至今共审结案件6827件,平均结案率为92.3%,比上届提高2.7%;平均结案期限为 61天。在审结的案件中,裁决结案数为1718件,调解及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撤销结案数为5252件,和解调解率达76.9%。在审结的案件中,法院撤 销或部分撤销的为8件,裁定重新仲裁的为2件,裁定不予执行的为7件,年错案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公正高效的办案质量,使仲裁的信誉和影响不断扩大,许 多行业已把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

(三)坚持抓好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围绕不断提高仲裁质量这一核心,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依法保障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通过加强对新情况 的调查研究,及时制定了相应措施。例如2009年我们发现有二十多起债权人先后向同一家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情况后,主动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企业是暂时存在 资金困难但还有一定发展潜力,仲裁庭没有简单一裁了之,而是通过耐心做债权人工作,尽量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让债权人通过延长债务偿还期并由债务人提供相 应财产作担保,与债务人共渡难关,避免竭泽而渔。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这方面纠纷也呈现不断增多之势,而且通常以群体性纠纷出现,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2009年后国家为应对金融危 机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案件明显增加,并出现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针对新情况,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部署。首先,组成由常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 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随时跟踪案件进展,妥善审理涉房案件。其次,针对涉及同一房产开发公司的群体性案件,指定由行业专家、退休法官、 资深律师等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能够尽快熟悉案情并统一裁判尺度。审理中贯彻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采取区分 类型、分别对待的思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依法审结了包括莲蓉苑、新洲人家、新江南、宝城花园等住宅小区群体性纠纷,有力地维 护了社会稳定。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变对抗为协商,促进纠纷和谐解决。仲裁不同于法院,要发挥仲裁的优势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在仲裁过程 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裁结合”原则,以提高“三率”为工作出发点,把调解贯穿于仲裁案件处理全过程。办案秘书协助仲裁员仔细研究案情,选择调解方法, 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掌握证据,避免双方互相抗辩影响情绪,变对抗为协商,创造有利于和解的氛围,启发当事人多通过协商和解的方法解决纠纷。通过以上工作, 本届仲裁委成立以来,和解调解率年年均保持在50%以上,2011年更是接近80%,创历年最高。通过大量案件的及时解决,很好地发挥了仲裁快捷高效的特 点,取得圆满的社会效果。

四是高度重视大标的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随着案源开拓的不断深入,涉案标的超过千万的大要 案年年均有不少,其中多数为大型国企,仲裁的结果会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该些纠纷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导致的,没有现成经验,我们慎重对待,妥 善施策。一方面主动向市政府有关方面汇报,多次召集有法院系统、当地政法委及政府部门参与的协调会沟通信息,争取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另一方面专门 指定由省内外专家和学术权威组成仲裁庭,从严把关。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努力做到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案件公正及时作出裁决。依法审结了大标的额股权 合同纠纷、信托投资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公司改制纠纷等近60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坚持开展仲裁法的普及宣传工作

宣传是仲裁工作基础的基础。本届仲裁委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务求扩大社会影响。每年制订全年的宣传计划,明确重点,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运用多种手段, 采取有力措施,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先后在报刊上刊登有关仲裁的文章六十余篇,在电视台组织专题报导数十次,以热线直播、广播 专访、焦点传真、案例报道等形式,宣传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二是编制了各种有关宣传仲裁的资料向社会各方面发放。三是通过各种活动进行宣传。在仲裁法颁布施 行周年纪念日之际,先后组织召开了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连续多年在市中心广场举办《仲裁法》义务咨询服务活动,通过全市合同管理、房 地产市场、各种产品交易会等活动,设摊提供仲裁法律咨询服务。四是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冶金、石化、外贸、建筑、机械、电子等十多个行业,上百家企事业单 位授课宣传合同法和仲裁法知识。由于持之以恒加强宣传,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五)坚持推行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

本届仲裁委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六年来,不断拓宽思路,大胆探索,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逐步引向深入,有效地提高了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工作水平。

一是摸清规范合同文本的行业,制订了先市区、后县区,先重点行业、后其他行业的逐步开展经济合同文本规范工作的计划,并扎扎实实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法 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常年与工商、房管、建设、国土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各系统内使用的如商品房买卖、产品买卖、建筑施工等格式合 同文本上直接印制规范的仲裁条款。2000年至2002年期间还先后请市人行、市经委、市外经委和市九大资产经营公司联合向全市各金融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 业、外经贸企业下发了《关于认真重视和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金融)纠纷的通知》,并督促落实规范合同文本的仲裁条款。从每年的受理案件来看,使用经规范 的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有近八成,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积极与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重点行业保持专人联系,建立起与国联集团、国土局、保险协 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定期联系机制,主动上门服务,宣传推广仲裁制度,促使这些行业或部门使用规范的合同仲裁条款。通过努力开拓案源,自2008年以来,该些 部门每年均有千万元以上的标的案件前来仲裁,累计标的额近二十亿。

三是先后建立江阴、宜兴两个办事处,在当地推广仲裁制度,进一步扩大 社会影响。为满足江阴、宜兴两个县级市的当事人的仲裁需求,本届仲裁委先后在江阴、宜兴两地设立了仲裁办事处,每年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推广工作,仲裁事业 在两地有了较好发展。2008年以来两办事处共计向本会输送案源1562起,标的额近10个亿,有效地拓展了仲裁工作区域。

(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员素质决定仲裁工作质量和效率。本届仲裁委员会从吸收优秀人才,完善制度,组织培训,强化监督和管理入手,按照一流的标准建设仲裁员队伍。

一是制定完善了《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选拔仲裁员。仲裁员不仅要求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还应认真勤勉,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 表达能力。优先聘用具备“能审、能调、能裁”能力的专业人才进入仲裁员队伍。本届仲裁委员会期间,共选聘仲裁员290名,其中具有硕士(含研究生)以上学 位的有23名,博士2名,仲裁员整体文化程度比上一届有所提高。从行业分布看,律师占总数的23.4%;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占总数的8%;从事经 济贸易及行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占总数的27.58%;退休法官占仲裁员总数的4.6%,基本满足仲裁工作需要。

二是完善了仲裁员的内部管 理制度。本届仲裁委参考国际惯例,建立了仲裁员披露制度,规定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时,应签署一份独立声明,说明自己能够独立与公正解决案件争议,并由办案秘 书将声明书送交双方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同时,还对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不得私下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联系,以及仲裁员公正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三 是加强仲裁员业务能力建设。本届仲裁委以提高仲裁员职业道德操守和能裁会审的能力为出发点,重点抓好首席仲裁员的培养,建立一支过硬的首席仲裁员队伍。一 方面组织仲裁员培训,系统学习仲裁法、仲裁规则、办案程序、仲裁文书制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仲裁的工作文件,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加大对仲 裁员的监督力度。规定凡仲裁员办错案件二次以上今后不再聘任,按月针对办案进度进行考核,发现有超期结案现象及时督办。为了提高仲裁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多次在全市开展了评比优秀仲裁员的活动,先后评选出市十佳仲裁员、10名优秀仲裁员、4名全国优秀仲裁员、3名省优秀仲裁员,对工作突出的仲裁员进行表彰 奖励。常设机构与仲裁员平时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发放《无锡仲裁》通讯,把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政府和法制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案例、文件发送至每位仲裁员进 行学习,使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有新的提高。将一批经过办案实践证明品德好、办案公正、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员,有意识加以培养锻炼,让其多办案,承办复杂疑 难案件,组织讨论交流办案经验。经过努力,形成了一支100人左右的首席仲裁员队伍,基本满足了办案需要。

(七)加强常设机构自身建设

一是合理设岗,科学配备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按照市人事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常设机构编制缩减10%,同时改常设机构人员的终身制为 聘用制,与每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制订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每年将宣传、规范合同、内部管理、办案质量和效率等工作要求落实到部、人,年终实行绩效考 核,有效地激励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基本实现了常设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二是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建设。先后制定了 《工作人员纪律规范》和《服务礼仪规范》,办案中严格实行“十不准”办案纪律,日常工作中不偏不倚,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努力塑造仲裁 机构良好的形象。业务建设上,一方面加强业务交流和学习,相互就办案技巧、办案经验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开展交流,共同提高;同时加强办案自身监督,对办案文 书和庭审笔录经常进行检查,实行奖优罚劣,规范文书制作,提高仲裁文书的质量,保证全面、准确地反映审理情况。加强裁决书的核阅制度,强化对办案秘书的监 督,及时纠正在文书制作环节中容易出现的差错,保证裁决书的质量。十二年来没有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情况。

三是改善工作条件,逐步提 高办公自动化水平。通过多年来仲裁发展形成的积累,扩大了办公用房300平米,更新了办公设施,开通了办公内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接入,办案秘书人手配备笔 记本电脑,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适应仲裁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办公室内部安装了监控设施,并对开庭庭室安装了音效系统和配备打印设备,提高了仲裁庭室的 使用效能。

(八)加强与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更多支持

首先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人民法院是仲裁工作的 监督和保障部门,本届仲裁委在办好仲裁案件的同时,经常主动与各级法院加强联系,积极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一方面通过座谈和交流,与法院系统 就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执行等问题达成共识。2002年经多方协调和努力,市中级法院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相关问题的裁判标准。2010年双方业务部门经多次沟通,又达成了《关于建立司法审查与民商事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 作机制的纪要》,两份文件均下发给各基层法院,明确了相互之间的工作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市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主 动邀请有关法官来委进行咨询、商讨解决方法,并尊重法官的正确意见,有几起疑难案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顺利审结。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我委与法院之间已形成 了支持和监督并举、稳定和良好的工作关系。

其次是保持与党委、人大及政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仲裁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离不开当地党委、人 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本届仲裁委在上届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与有关部门保持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一是利用审理重大或群体性案件 的机会,向党委、人大、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处理情况,听取各方的意见,既有利于寻求平稳妥善的解决方案,促进纠纷的解决,又有利于增进相关部门对仲裁的 了解,便于日后顺利开展工作。二是国家对仲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仲裁收费需要由财政返还后才能使用。常设机构建立起了与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和主管领 导的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进行沟通联系,保证财政资金能够及时拨付到位,满足常设机构的高效运转和工作需要。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多年来仲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我市的经济地位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办理案件中个别办案人员还存在作风拖拉,办案 效率不高的现象,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一些行业对仲裁制度的认可度不高,特别在如金融、证券等领域推行仲裁制度成效不明显;三是在宣传工作方面的 投入仍显不足,宣传的广度、深度、力度和时效性有待加强;四是现有办案用车、办公用房已较紧张,两辆办案用车和500多平米办公用房已不能满足仲裁工作发 展的需要等。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 确提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因此,今后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始终坚持仲裁为民的宗旨,继续坚持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方针,抓住机 遇、开拓进取,在仲裁宣传、规范合同文本、提高办案质量、提升队伍素质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扎扎实实地把无锡仲裁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进一步强化仲裁法的宣传工作

宣传仲裁法、提高全社会仲裁意识应当作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在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形式、内容和效果统一,注重针对性、知识性、操作性 和可比性。将《仲裁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体系,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仲裁机构通过讲座、咨询、法律培训、送法上门、报纸、电视、电台及网络等多种 形式,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促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二)进一步强化合同文本仲裁条款规范工作

依法规范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案件的源泉,需要常抓不懈。仲裁机构要切实做好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特别是在经贸、建设、国 土、交通、科技、工商、国资、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要深入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金融企 业,认真排查摸底,促使该些单位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积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

(三)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切实体现公正高效的特点

要积极转变办案作风,主动服务,不能靠坐堂审案,要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仲裁解决纠纷的简便、快捷、经济的优越性。不仅要多办案,还要用心办案。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突出和解调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将“情、理、法”融于一体,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好案件的受理关、审理关、裁决关,建立 健全案件质量评查、监督的约束机制,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专家评议,努力做到事 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结果公平、合理。要建立健全办案效率机制,严格办案审限规定,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机制,主 动接受其监督,进一步争取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决执行等方面的支持,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仲裁员和常设机构工作人员两支队伍是仲裁工作的主体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素质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关键和根本。首先是在换届工作中严把仲裁员聘任 关,从高标准着眼、严要求入手,选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仲裁员队伍。其次是加强培训,系统学习相关法律和办案程序、仲裁文书制 作以及党和政府有关仲裁工作的文件,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和促进公正办案的自觉性。四是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和 管理,注重整体素质提高。政治上,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仲裁事业道路的信念;业务上,经常组织相关法律业务的学习和培训, 加强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努力培养一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仲裁队伍。

(五)发展仲裁事业,必须紧紧依靠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党的领导和政府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一直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本届委员会虽然较上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国内先进仲裁机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 许多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仍需要政府从各方面给予关心。一是在体制上,鉴于仲裁工作具有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和谐社会的工作职 能,努力争取常设机构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参公管理对于仲裁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全国其他省市已得到显现(其他省市如广州、武汉、西安以及山东省的14家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等均已列入参公管理的单位)。二是在硬件建设方面,现在500多平米的办公用房已不能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借鉴南京、苏州、常州等仲裁 机构的做法,争取政府帮助调剂扩大办公用房。三是在仲裁法宣传、规范合同文本仲裁条款、司法监督与协助等工作中也需要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和政 府及第三届仲裁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开拓,推动无锡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无锡仲裁委员会

2012年7月31日

 

组织机构

  

  

工作团队

  

无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现有二个业务部和一个行政部,其中办案秘书及行政秘书共计13名在职工作人员。

办案秘书来自于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著名高校,充满朝气与活力并具有高度职业认同感和法律素养。办案秘书负责案件程序的专业化管理,实现了仲裁案件的全面专业化的管理,提高了程序管理的专业程度并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

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组成行政部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为当事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全面的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