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员会简介
无锡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6年12月26日成立。
无锡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无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内设仲裁一部、仲裁二部、行政管理部。无锡仲裁委员会江阴办事处、宜兴办事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无锡仲裁委员会现聘任了仲裁员265名。仲裁员由国内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 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涉及商业、房地产、金融、质量、技术、建筑工程、国际贸易、运输、公司等法律专业领域。
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受理仲裁申请。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买卖、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产品质量、技术、运输纠纷以及国际贸易等经济纠纷。
无锡仲裁委员会将竭诚接受各方委托,公正、及时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
仲裁特点
专家断案
所谓专家断案,就是由某一领域的专家、权威来裁判案件。仲裁是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裁判纠纷的“第三人”必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同时又是所涉行业的专业人才,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平、合理。
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意思自治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精神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中:
·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
·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适用的规则;
·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 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
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
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