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会受理境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向本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之间须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由无锡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会不受理劳动、人事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立案流程
1.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详见立案材料提交要求),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文华路199号8楼816立案接待室,电话:0510-82729080。
2.收到短信交费通知后,交纳仲裁费用。
3.收到本会邮寄的仲裁文书后,及时提交《送达回证》《仲裁员选定书》。
三、立案材料提交要求
提交的申请立案纸质材料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摆放:
1.《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详见备注1);
3.如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详见备注2)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仲裁协议复印件1份;
5.《仲裁申请书》(详见备注3)原件、证据目录(详见备注4)及证据材料(详见备注5)复印件各5份;但案件争议金额小于100万适用简易程序的仅须提交3份;被申请人多于1人的,每多1人,再增加1份;
6.如申请保全的应提交《保全申请书》原件及财产线索2份,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全担保材料原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仲裁协议复印件各1份。(详见备注6)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本会官网下载示范文本。
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身份证明或向公安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材料的复印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并将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面纸上。
当事人为公司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www.gsxt.gov.cn)中对应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或向工商部门调取的登记档案材料;申请人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不得套用诉讼格式。
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仲裁依据的仲裁协议、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并署上日期(提交材料当日)。其中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数额,包括差旅费、律师费、保函费等,但无须明确仲裁费、保全费;如暂未实际发生的,应估算具体数额;持续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应明确计算方式,并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具体金额。
4、证据目录应当写明证据编号、名称、页码范围、证明目的,与证据材料互相对应、页码顺序一致,并由提交人签名。
5、证据材料应提交复印件,原件自行保存以备后期核对。
6、财产保全材料中的《保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保全担保材料》,提交对象为“XX人民法院”,非无锡仲裁委员会。
示范文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