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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9 09:36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破产程序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仍应

  适用《仲裁法》相关规定予以司法审查

  ——申请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雨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申请人重庆市龙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管理人)认为,其与重庆雨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霖公司)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但其一直按照月利率4%的标准按月支付利息,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04号、第0005号裁决及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西裁字第0006号、第0007号、第0008号裁决认定由龙海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明显错误,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向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而对于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龙海公司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的事由为涉案仲裁裁决确定龙海公司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的标准及金额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裁情形。同时,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六个月时效,遂驳回龙海公司管理人的撤裁申请。

  典型意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生效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但对申请撤销仲裁的时效、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等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衔接及适用没有明确,实践中对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确定的债权错误”的理解亦产生争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主旨在于规范管理人的行为,即管理人认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错误,不能自行否定该债权,而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重新确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并未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时效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本案明晰了破产程序中的申请撤销仲裁司法审查仍应适用《仲裁法》对于时效及撤销仲裁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