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1-08-29 09:40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当事人虚假仲裁达成的仲裁调解书应予撤销
——申请人赵越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赵越与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签订的《合作办校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以及赵越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双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渝仲字第149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办校协议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及仲裁费、律师费由重庆科技职业学院承担的调解协议。2020年8月17日,重庆科技职业学院以仲裁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理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调解书。
法院审查查明:在仲裁程序中,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君系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的前员工。张君在没有取得重庆科技职业学院授权的情况下,参加由赵越向重庆仲裁委员会对重庆科技职业学院提起的仲裁,并与赵越达成调解协议书,全部同意赵越的仲裁请求。张君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公章是重庆科技职业学院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前,已经登报遗失并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公章。且相关仲裁文书均由张君截留签收,没有真正送达重庆科技职业学院,以致重庆科技职业学院没有实质参与仲裁活动。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仲裁调解书的司法审查并非对当事人仲裁程序中意思自治的干预,而是对仲裁“自愿”和“公正”原则的必要维护。本案是由赵越与张君串通提起的虚假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未参加仲裁的重庆科技职业学院的合法权益,法院遂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调解书。
典型意义
对于仲裁调解书能否申请撤销,由于法律规定不明,以致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认为仲裁调解书不可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调解协议的自愿性。但是,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自由合意的结果。例如,无权代理人签署调解协议书、伪造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被欺诈、胁迫等。仲裁调解书是被赋予了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的协议,对于那些违背调解“自愿”原则,虚假仲裁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如果不允许权益受损害的主体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救济,势必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更会损害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因此,将仲裁调解书纳入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合理且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