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9 09:09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2021年11月25日经第五届无锡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和《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规定,制定无锡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二、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含)以下部分 70元 70元
1000元至5万元(含) 4.5% 7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
5万元至10万元(含) 3.5% 2275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3.5%
10万元至20万元(含) 2.5% 4025元加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5%
20万元至50万元(含) 1.5% 6525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0.7% 11025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7%
100万元以上部分 0.4% 14525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三、案件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收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0万元(含)以下部分 600元 6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 0.3% 6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0.2% 15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100万元以上部分 0.1% 25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增加案件处理费的10%,最高不超过案件处理费的30%。
涉外案件在案件处理费标准收费基础上再加收2000元。
根据《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案件争议金额尚未达到适用普通程序标准的,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申请方应当另行交纳案件处理费2000元。
选择无锡市以外地区仲裁员的,由选择方当事人预交特殊处理费1000-8000元;如选择境外仲裁员的,由选择方当事人预交特殊处理费30000元。特殊处理费在结案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四、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部分,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可根据仲裁庭审理情况适时调整确定。
五、申请人请求事项不涉及具体金额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的,按增加后的争议金额重新计算仲裁费用,补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七、因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要求协助其与被申请人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收取申请人案件处理费150元。
八、当事人在《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设机构批准,可以先交纳仲裁费的50%,剩余部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交清。
九、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制定的《无锡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