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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中国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释为约定“贸仲”仲裁?—新加坡高等法庭[2022] SGHC 58号案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2-04-18 12:37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案涉合同中约定:“任何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谈判解决。若谈判失败,应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仲裁中心,按照提交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settled through negotiation. If negotiation fails, the dispute shall be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arbitration in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at the time of submission)。”

  因双方发生纠纷,新安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进行仲裁。2020年11月27日,贸仲出具裁决,裁决长城公司向新安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未付款项、利息和相关费用共计约人民币150万。长城公司全程均未参与仲裁。2021年8月3日,新加坡法院判决批准了新安公司关于在新加坡承认和执行贸仲裁决的申请。2021年8月22日,长城公司向新加坡法院提起申请,反对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贸仲裁决,要求撤销2021年8月3日的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采用贸仲委的正式名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表达选择贸仲委作为仲裁机构的共同意向。本案中,主要文本是英文文本,当事人使用了贸仲名称中的前两个词,即“China”和“International”。他们还使用了贸仲名称中的另一个词,即“Arbitration”。当然,仲裁协议中亦省略了贸仲名称中的另外两个词,即“Economic”和“Trade”。最后,他们用“Center”一词代替了贸仲名称中的“Commission”。

  法院认定,长城公司提供的中国法律意见很有帮助地列出了中国五家主要仲裁机构。第一家是贸仲,其他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可见,其他三家甚至没有包含“中国”的关键国名,而是采用城市名称。基于此,仲裁庭得出结论,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都不是任何一方的真实意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确实使用了“中国”这个词,但却用了“海事”这个词来限定它。客观上,商业主体不会想到用一个海事仲裁机构来解决非海事争议。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仲裁中心”时,实际上是约定了贸仲。仲裁协议中使用的名称不准确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的同意或对贸仲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