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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审查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6 08:42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对(2022)京04民特164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书,理由为案涉调解协议非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申请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涉仲裁调解书的结果仅影响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涉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仲裁调解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