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内商事仲裁发展概述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5-02-06 13:31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导语
梳理年度仲裁大事,记录仲裁发展历史。“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对2024年中国商事仲裁发展及其热点事例进行总结和评述,以飨读者。
去年,“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在“威科先行”、“商律联讯”、“采安仲裁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2023年度中国商事仲裁发展评述”,受到我国仲裁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继续对2024年中国商事仲裁发展及其热点事例进行总结和评述。
“梳理年度仲裁大事,记录仲裁发展历史”,是我们这一代仲裁人的重要使命之一。“年度中国商事仲裁发展评述”及“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既系统总结我国商事仲裁的成就,也聚焦现实热点问题、深层理论和实务问题,以期研判中国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趋势。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已经成功举办三届。“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活动”的宗旨是,扩大中国仲裁的影响力,促进国内外仲裁业界交流,推动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协作,构建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评估指标体系。
“年度中国商事仲裁热点评选委员会”衷心感谢全国法院、仲裁机构、学术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家学者、实务人士等对活动的支持。我们期望营造出“商事仲裁服务社会、社会关注商事仲裁”的良好氛围,为建构兼具“国际化”和“中国化”的商事仲裁制度体系贡献力量。
一、锻造专业与开放合作: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境外法院持续承认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内地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专业性获得普遍认可。内地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机构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仲裁格局变革。与此同时,我国多个省市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快速发展。
(一)我国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继续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
2024年,我国内地多个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裁决继续在多个法域获得承认和执行。
部分典型案例列举如下(以时间顺序排列):2024年1月12日,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1月22日,沙特阿拉伯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额为人民币2.4亿元的仲裁裁决;1月26日和5月1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分别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两份仲裁裁决;5月31日,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河内市人民法院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审判决;7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及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涉外仲裁裁决;8月16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11月1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11月1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承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11月25日,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上述仲裁裁决涵盖了商事合同纠纷、股权转让、跨境投资等多个领域,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深远。境外法院持续承认和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进一步丰富了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实践经验,表明内地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获得普遍认可,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
2024年9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这是国内首次聚焦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状况的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被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基于审理程序存在瑕疵、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等理由而拒绝承认。内地仲裁机构仍需要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持续提升公信力和专业性。
(二)中外仲裁机构加强国际仲裁合作,推动仲裁规则融合,促进全球仲裁格局变革,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中国仲裁机构加强国际仲裁合作,举办众多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不断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2024年5月5日至8日,第二十六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于香港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来自70多个司法管辖区逾1400位国际仲裁人士参与本次大会。
2024年5月15日至16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世界仲裁最新动态组织(World Arbitration Update LLC)共同主办的世界仲裁最新动态大会2024(World Arbitration Update 2024)中国站在北京成功召开。本次大会共有来自法国、哥伦比亚、加拿大、美国、墨西哥、西班牙、新加坡、英国、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等10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言嘉宾,吸引了包括仲裁员、律师、仲裁从业者、学者、专家和学生在内的数百位线下和线上参会嘉宾。本届大会以“当东方遇到西方:本土实践与国际经验”为主题,探讨了国际仲裁前沿热点、国际仲裁规则协调与国内仲裁创新实践等议题。
2024年10月9日,“2024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仲裁机构代表、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及工商界人士共500余人参会。30家仲裁机构共同发布《2024国际仲裁合作倡议》。
在上述国际仲裁会议中,中外仲裁机构展示互信和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国际仲裁规则不断融合,进一步拓展中国仲裁的国际朋友圈,增强中国仲裁制度在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
(三)我国多省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向纵深发展
自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2年部署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四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快速发展。
2024年5月27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贸促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分别签署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战略合作协议,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建设工作。
2024年6月25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全域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2024年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在国内率先以自贸港法规形式对临时仲裁对临时仲裁进行制度化安排,满足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同时,该规定对仲裁机构建设、程序适用、仲裁员遴选、国际仲裁规则对接、域外裁决执行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作出细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海南自贸港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4年8月21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运维主体——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将承担起全面支持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职能。
2024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北京市司法局就《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综上所述,我国多个省市在2024年大力培育面向区域、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多种举措努力打造国际商事仲裁的新目的地。
二、本土经验与国际规则: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不断修订完善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不断修订完善,充分总结中国经验、系统借鉴国际规则,以适应新形势对仲裁工作的要求。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明确了仲裁裁决的籍属,进一步完善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则。《仲裁法》的修订加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相关修订内容引发仲裁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仲裁裁决籍属,完善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2款和第304条明确了以裁决地认定仲裁裁决籍属。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和第290条,分别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表述,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2款和第304条将上述表述分别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同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04条完善了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规则。当事人除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外,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概括而言,《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修订符合国家强调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建成国际仲裁新目的地的总体目标,有利于提升我国作为仲裁地和中国仲裁机构对境外当事人的吸引力,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法治道路现代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修订内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修订草案》。2024年11月8日,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开发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
本次修订是《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一次修订。《修订草案》的内容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仲裁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及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修订草案》既对商事仲裁的“本土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也对商事仲裁的“国际规则”作出了重点借鉴。
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修订草案》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期待。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和2024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是比较罕见的。我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从不同角度对《修订草案》发表了众多意见,其中不乏对部分有争议条款的批评意见。
概括而言,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仲裁法》施行后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实践,既为《仲裁法》的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坚定了中国仲裁界坚持中国特色的底气。《仲裁法》的修订应坚持“国际化”,但又不是简单地复制和移植,而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中国实践的经验,要坚持中国理论和经验的特色。在《仲裁法》的后续修订过程中,本土经验和国际规则并重的原则,应该被继续坚持。
三、创新举措与专业审查:我国各级法院持续出台支持仲裁的新举措,不断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审查透明度
我国各级法院积极采取支持仲裁的新举措,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报告、白皮书等,并不断采取支持仲裁的新举措,提升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用,营造“仲裁友好型”中国司法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仲裁环境。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和支持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包括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纠纷等案件;内容涵盖体育仲裁、金融仲裁,网贷平台仲裁条款效力、仲裁员披露义务、仲裁程序、重新仲裁、公序良俗等多个问题。
202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支持香港仲裁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内地法院严格执行“一国两制”方针、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成果。本次发布的案例共有六件,涵盖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跨境财产保全等多种情形。该等案例展示了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审查标准和路径,将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香港仲裁的信任度,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入合作,共同构建开放共赢的国际商事仲裁格局。
202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该报告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新发展、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该报告全面展现了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总结了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领导者、司法政策制定者和最后“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发布上述案例和报告,充分体现了法院支持仲裁的坚定态度,为我国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法治动力,推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事业不断合作与发展。
(二)我国多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或工作报告
2024年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上述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
2024年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2023年)》,该报告显示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稳健前行,五年间新收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均连续增长,司法环境持续优化。同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19-2023年)》,其中包括管辖权异议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涵盖了金融仲裁、体育仲裁、仲裁员回避、仲裁送达、重复仲裁等多个问题。
2024年11月2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2018-2023)》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该工作报告介绍了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建设概况、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并总结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规范与审查的70条指引。
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司法审查实践中承担着部分“复核”工作,是保障司法审查质量的重要力量。上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或工作报告,是加强仲裁司法审查透明度、引导法院统一尺度与实践的重要举措。
(三)我国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工作报告或白皮书
2024年3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白皮书(2020年—2023年)》。该白皮书系统分析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2023年受理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剖析了该等案件的特征和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2024年3月1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6起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上述案例涉及合同条款解释、审查事由裁决、仲裁程序认定、仲裁裁决撤销、社会公共利益审查、案外人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2024年3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主从合同的仲裁条款适用、仲裁效益效力、文书送达、格式合同、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香港仲裁程序财产保全等。
2024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8、9和10涉及仲裁员披露义务、共同选定仲裁员的起算时间和仲裁条款的相对方等问题。
2024年6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年)》和十大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白皮书总结了2018年-2023年宁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归纳了宁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思路,并针对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现存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十大案例涉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纠纷等多类型案件。
2024年8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9年-2023年)》,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认可香港仲裁裁决、仲裁条款效力、行政协议仲裁条款无效、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虚假仲裁”等。
2024年10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18-2023 年)》,系统盘点了 2018年至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概况。自2018 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累计审理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405 件,约占上海仲裁机构受理金融类案件总量的4.5%,案件数量及否定率呈“双低”趋势,表明中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仲裁的认可度较高,仲裁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2024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3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该报告分析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比如仲裁协议不规范、部分当事人利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拖延执行等),总结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成效与审判要点。
202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并公布了该院司法支持和保障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十项机制和措施。该批典型案例不仅涵盖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等传统议题,还涉及保全措施、程序性权利保障、电子证据和技术应用于仲裁程序中的新发展。
中级人民法院是承担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主力军。上述案例、报告及白皮书是身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一线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仲裁裁决的裁量标准、证据审查要求、程序正当性、法律适用等进行的全面总结,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四)我国法院出台多种支持仲裁的新举措
202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https://cicc.court.gov.cn/pc)升级版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正式上线,为全球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调解、仲裁、诉讼服务。通过该平台,境内外当事人可快速寻求仲裁保全、撤裁、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等司法协助,显著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2024年10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技术开发与服务纠纷国际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作出了临时措施决定,并获得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与实际执行。该案是全国首例由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并由法院裁定保全并实际执行的仲裁案件。
2024年8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启动裁审对接平台,将申请仲裁保全、调阅仲裁案件、反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结果等线下方式转变成线上方式,全力提升仲裁保全、仲裁司法审查及仲裁裁决执行等案件的质效。
2024年10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该法院许可并开具协助仲裁调查令。
2024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平台。该平台吸收了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和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在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构建的涉外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新模式基础上,以数字赋能的方式,致力于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国样本、苏州模式。
2024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四批(仲裁司法审查专题),包括四个关于仲裁的答问,澄清了仲裁实践中的热点和疑难问题。
概括而言,我国法院的上述支持仲裁的新举措的发布,充分彰显了我国法院积极支持仲裁的鲜明立场、依法监督仲裁的司法担当,提升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仲裁友好型”中国司法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仲裁环境,具有巨大示范作用。
四、长期筑基与系统规划:我国“海峡两岸|内地和港澳台”商事仲裁合作持续深化合作
经过系统规划和长期筑基,我国“海峡两岸|内地和港澳台”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推动商事仲裁领域的合作。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继续在中国台湾地区获得认可和执行,并首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得认可和执行。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的成功设立,深化内地与香港仲裁机构的协作。粤港澳大湾区在仲裁领域的合作不断走向深入。
(一)内地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得认可和执行
2024年,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多家仲裁机构的多份仲裁裁决。同时,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首次认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裁决的部分典型案例列举如下(以时间顺序排列):2024年1月12日,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认可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0727号裁决书;1月16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维持认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0893号裁决书;3月26日,士林地方法院裁定认可常州仲裁委2019常仲裁字第0134号仲裁决书;7月31日,彰化地方法院裁定认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国仲(2023)第1011号裁决。
此外,2024年7月1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认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北京裁决第1784号裁决书,这是澳门特区法院首度认可该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近年来,内地仲裁裁决在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认可的案例持续增多,引发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这一现象表明“海峡两岸|内地和港澳台”仲裁领域的司法协作日益增强,从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层面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高的确定性。
(二)大陆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互设分支机构
2024年5月5日,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在香港开业。该中心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是上海仲裁机构设立的首家内地以外的分支机构,也是沪港仲裁法律合作的最新成果。该中心的开业标志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业务机构再添新成员,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的业务机构已有4家,此前3家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
2024年12月1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正式完成设立登记手续,成为首家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境外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将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多争端解决选择和更优质的国际仲裁法律服务,也为探索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机制提供实践平台。
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代表处的成功设立,进一步促进内地仲裁机构与香港仲裁机构的交流协作,并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更高标准、更加便捷的仲裁服务;既能推动内地和香港地区仲裁资源优势互补,也为提升中国仲裁全球影响力注入新动能,有助于构建更加开放、多元和高效的国际商事仲裁新格局。
(三)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合作取得新进展
2024年5月,司法部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发布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协调发展支持香港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要进一步推广香港作为主要国际仲裁服务中心,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超前布局,统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协调发展。
2024年5月9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走出去”合作发展论坛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2024年度工作会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功举行,并正式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202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本次会议由香港仲裁师协会主办,广州仲裁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广州仲裁委员会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协办。
2024年12月1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大湾区仲裁中心(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调解中心、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中国海仲香港仲裁中心、中国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海事仲裁协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共同发布《推动商事纠纷多元解决助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联合倡议》。该倡议以中英葡三语发布,倡导各方携手向大湾区内外的商业主体提供国际领先、高效灵活、独立公正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概括而言,在国家战略指引下,粤港澳大湾区正在不断深化法治建设及经济发展的紧密合作,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加强粤港澳三地仲裁和调解机构合作交流,将促进仲裁和调解规则衔接,协同粤港澳三地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促进人才流动和资源共享,通过强化法治的引领与保障作用,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五、积极探索与制度突破:我国临时仲裁和行业仲裁的实践不断丰富,制度规则实现突破
我国仲裁机构持续借鉴国际规则,不断开展适合国情的临时仲裁、航空仲裁证券仲裁等实践,积极推动临时仲裁和行业仲裁在内地的发展,并不断总结经验,在制度规则层面实现突破。
(一)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探索不断取得进展,地区性法律制度实现突破
我国不断开展适合国情、接轨国际的临时仲裁实践,促进临时仲裁在内地的发展,提供临时仲裁的经验,并为《仲裁法》的修改积累实践经验。
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司法局颁布《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和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内容。该办法是我国首个在地方层面上明确规定和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文件。
2024年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开始施行,在国内率先以自贸港法规形式对临时仲裁进行制度化安排。2024年7月,海南自由贸易港首例临时仲裁案件正式开庭审理,该案在我国的临时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8月1日,《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开始施行。该规则在国内率先对临时仲裁作出制度性探索,在仲裁地确定、仲裁员选择、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简化及实体管辖权认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当事人在内地灵活选择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录及辅助服务创造条件。
2024年8月15日,英国某行业协会与浦东某航运公司签署了临时仲裁协议,约定选用8月1日施行的《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以上海为仲裁地、浦东新区为开庭地,共同选定了一位海事领域专家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双方从开始了解上海临时仲裁规则到签署协议仅用时15天。
此前,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同步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2023年6月30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第一个临时仲裁案件顺利审结,在国内具有示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1年)第九十一至九十三条规定了“专设仲裁庭”制度,一般认为上述规定引入了临时仲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2024年)第七十九条进一步“限缩”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即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当事人才可以选择“临时仲裁”。上述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
(二)我国航空仲裁实践不断丰富,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经过十年发展,不断丰富我国航空仲裁实践,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同时,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将机构仲裁模式引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仲裁机制,丰富了国际航空业市场主体的仲裁机制选择,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专业航空仲裁机构之一。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设立全球首家航空专业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
2024年1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国内首部航空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航空仲裁规则》,其专用性、适用范围、专家委员会、航空器临时措施和调解先行等制度,贴合了航空业对审裁专业性、程序便捷性和信息保密性的需求。
2024年1月,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发布了《航空争议仲裁员名单》,其中包括26个国家和地区的共计151名来自广泛航空产业链中的专家,为航空仲裁的专业实践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4年11月,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专家委员会换届完成,22名来自国内外的航空法律专家、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代表、航空产业链企业代表成为第二届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外,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2024年推出了“十大精选航空案例”,涵盖民航适航技术开发服务纠纷、无人机外观设计权益归属协议纠纷、大型客机航材设备采购纠纷、跨国航空器生产设备采购纠纷、概念机生产合同纠纷、国际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纠纷、航班餐食服务合同纠纷、停机坪租赁服务争议和股权投资开发纠纷,覆盖了航空产业链多个关键领域。
概括而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将提升内地仲裁机构的跨境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新的贡献。
(三)证券期货行业仲裁制度不断发展,推动快速化解资本市场纠纷
2024年10月1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开始施行。同日,与之相配套的《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仲裁员推荐名册》亦开始启用。上述仲裁程序指引的施行及仲裁员推荐名册的启用,为快速化解资本市场纠纷提供了专项规则,明确了案件受理范围,简化了仲裁程序,控制了仲裁费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化、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新途径,填补了我国证券仲裁程序的空白。
2024年12月2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 “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正式揭牌。当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同签署《关于推进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共同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合作备忘录》,推进上海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共同防范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于2021年10月15日共同颁布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支持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开展试点,在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专门处理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证券期货金融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11日揭牌,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于2021年11月1日揭牌,自2024年10月23日起,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更名为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
概括而言,证券期货行业仲裁符合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行业发展需要,将成为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和专业化的重要途径。
(四)首例由行业协会调解导入仲裁的航运纠纷案件审结
2024年9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确认的方式,审结了首例由行业协会调解的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发出调解书。
该案是第一起由落户上海浦东新区的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门委员会对其会员之间纠纷进行调解,并在调解后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确认的案件。
该案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一起由行业协会调解导入仲裁确认并成功审结的案件。
该案是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一起在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之间纠纷进行调解后,由双方当事人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进行仲裁确认的案件。
本案涉及诸多探索性的工作,比如会员/当事人使用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调解导入仲裁确认的纠纷解决方式、协会调解和仲裁确认的程序衔接、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该案的成功审结,探索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协会调解导入仲裁确认的解决方式,也为其他仲裁机构采用相同的模式做出了示范。
六、特色发展和人才培养:内地仲裁机构坚持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不断推进
我国内地280余家仲裁机构坚持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不断出台新举措,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在涉外仲裁业务不断增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和高校不断创新涉外仲裁人员培养机制和模式,为我国参与全球仲裁治理打下人才基础。
(一)内地仲裁机构结合发展特点和地方特色,不断出台新举措,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共设立280余家仲裁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效化解商事矛盾纠纷、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重要职责。各地仲裁机构结合发展特点和地方特色,不断出台新举措。
自2024年1月1日起,深圳国际仲裁院施行费用减免新措施:对采用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仲裁费减免50%、采用同步电子送达的案件仲裁费减免20%、小额案件仲裁费实行封顶等。这些优惠政策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优化纠纷解决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和便利性的积极探索。
2024年3月2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讼与商事仲裁工作衔接机制的方案》,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24年4月23日,铜陵仲裁委员会与铜陵市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检察监督与仲裁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铜陵市市检察院和铜陵仲裁委共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案件办理协作、仲裁人员档案管理和惩防联合宣传等机制,加强仲裁案件办理和仲裁员监督力度,提升仲裁公信力。
2024年8月27日,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潍坊仲裁委员会共同印发《关于积极运用仲裁制度促进市属企业化解纠纷的通知》,充分发挥仲裁优势,服务地方企业发展。同时,潍坊仲裁委员会不断推动仲裁深度融入地方特色产业,实现化解涉农纠纷新突破。
2024年9月,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检察监督与仲裁指导监督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仲裁协会行业自律等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仲裁公正,提升仲裁公信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4年9月7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加挂“厦门国际仲裁院”,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并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
2024年11月1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正式揭牌,重庆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名称。《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在该日发布。该规则涵盖了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数字仲裁、绿色仲裁等制度,旨在为涉外仲裁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程序服务,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2024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完成机构性质调整,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机构改革。
2024年12月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破产案件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商纪要》,建立破产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新机制。12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达成《关于建立庭外重组协作及破产衍生纠纷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备忘录》,将商事仲裁和调解机制融入企业重组破产。
(二)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不断推进
2024年12月,司法部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全国涉外仲裁人才培训班,将中央涉外法治建设部署与人才培养计划有效落地。此次培训聚焦国际商事仲裁前沿议题,面向全国仲裁机构、律所、高校、企业法务人员招募学员,为期一周的课程涵盖国际仲裁规则体系分析、庭审技巧、裁决执行与认可、国际投资仲裁、临时仲裁与多元化争议解决等专题。这是我国推动涉外仲裁人才建设,提升仲裁队伍专业素质和国际视野的系统性举措,为我国参与全球仲裁治理打下人才基础。
作为培养涉外仲裁人员的重要平台,我国仲裁机构继续成功举办模拟仲裁比赛。部分影响力较大的比赛列举如下:2024年8月4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共同举办的国际投资模拟仲裁大赛深圳杯2024(FDI Moot Shenzhen 2024)闭幕;来自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仲裁员担任比赛裁判,24家国际组织和境外知名仲裁机构支持本次赛事;本届比赛汇聚全球高端法律资源,为中国青年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提供学习平台和实践机会。2024年11月21日到24日,第四届“武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在武汉成功举办;“武仲杯”依托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建立的联合培养机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已成为华中地区具有显著影响力和广泛吸引力、业界知名的赛事之一。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十二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在北京成功举办;本届比赛吸引了来自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百余支代表队参赛,规模空前,赛事水平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上述模拟仲裁比赛已经成为国内外仲裁法学教育界和仲裁法律实务界备受瞩目的年度盛会,既是青年仲裁学子展示法律才华的平台,也是推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