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委员会/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作者:wxzcwadmin 发布时间:2025-08-06 14:22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应无锡仲裁事业改革发展需要,无锡仲裁委员会研究起草了《无锡仲裁委员会\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诚挚邀请社会各界为此次仲裁规则修订建言献策,并在2025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无锡市文华路199号8楼无锡仲裁委员会(邮编:214000),并请在信封注明“仲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无锡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关于规则修订的说明
无锡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2021年版)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提升无锡仲裁委公信力、规范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对外开放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开展涉外投资贸易等,无锡仲裁委员会拟设立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现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相关章节的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商事纠纷处理的需求,本会拟对现行规则进行部分修改完善,形成了《无锡仲裁委员会\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下面就规则部分条款的修改做如下说明。
一、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本次规则条款的修订主要是为解决新设立的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主体及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保证公正合法、遵循先例、提升质效为原则,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修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参考国内、国际惯例及交易习惯,体现仲裁规则的合法性。规则部分条款的修改吸收。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是对现行规则中“第八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对其余章节涉及冲突方面的条款进行整合、修订,优化条文的逻辑顺序,对近几年案件审理中需要明确问题予以规范。
1.适当对原有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设立需要
在原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中增加一款,“本会同时使用“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名称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对总则第四条中本规则适用因涉及太湖(无锡)国家商事仲裁中心的约定问题,因此进行整合修订。
2.针对虚假仲裁的防范作了明确
在原规则第二章节,新增一条虚假仲裁的防范。
3.第八章的修改
为适应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设立需要,对该章名称予以修改,由原来的“涉外”改为“国际商事”;新增条款为:第五十九条仲裁地、第六十条临时措施、第六十一条紧急仲裁员。
4.整合第十章附则部分条款
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章节对仲裁语言条款予以修订。
5.对近年来仲裁实际中涉及的部分表述不准确条款予以修订
原规则第七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因实践中争议较大,删除第二款。
原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仲裁员更换:对不准确部分进行修改。
原规则第三十一条开庭通知:增加一款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是否延期,仲裁庭未通知延期的,原定开庭日期及地点不变。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决定延期开庭,并且及时通知当事人。
增加一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作为第二十九条: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后,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由于特定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为了保证案件能的及时高效出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及本会主任同意后,由其他两名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增加一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附:修订意见和建议(示例格式)
1.《无锡仲裁委员会/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